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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11518-11520号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汉京大厦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09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11518号案件被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1519号案件被告:**和,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11520号案件被告:**,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11518-11520号案被告诉讼代表人:**和。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1518-11520号案被告诉讼代表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1518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3-5月工资4900元。 11519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和2016年3-5月工资2155.8元。 11520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3-5月工资4342.62元。 本系列案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各5元,由被告***、**和、**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