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11518-11520号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汉京大厦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09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11518号案件被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1519号案件被告:**和,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11520号案件被告:**,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11518-11520号案被告诉讼代表人:**和。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1518-11520号案被告诉讼代表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1518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3-5月工资4900元。
11519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和2016年3-5月工资2155.8元。
11520号案件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3-5月工资4342.62元。
本系列案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各5元,由被告***、**和、**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