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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易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2735、22736、22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8923、8924、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就本三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三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本三案撤回上诉。三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95.35元,分别减半收取1747.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95.35元,多余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雪  梅 审判员 陈  云  峰 审判员 陈  俊  松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