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2民初660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地址:南阳市溧河乡工业园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