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02行初3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吕德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杨旭光。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明、陈青会,系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金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生态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需起诉行政复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郭凤香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