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509号
原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609143423
法定代表人:房金伟,任董事长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南路与纬九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告:南阳豪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0758076F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豪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烨
书 记 员 蔡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