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25民初12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恒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