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1670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申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