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595号
原告:北京华厦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士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岐,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215614号关于第27003468号“华厦信通HUAXIAMAILTUNNE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月16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2月20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7003468号“华厦信通HUAXIAMAILTUNNELS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253777号“厦华Xocec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954666号“厦华Xocec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626256号“厦华Xocec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1787984号“厦华Xocec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第3005790号“厦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第3452073号“厦华Xocec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第6889860号“厦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九)、第16089910号“厦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相似。三、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7003468。
3.申请日期:2017年10月2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12-0914):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光通讯设备;电线;集成电路;电动调节装置;热调节装置。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53777。
3.申请日期:1985年9月2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7-0908;0913):无线电话机;电话自动交换机;电容器;中周变压器;电感电源变压器;电位器;开关元件;印刷线路板;调谐器等。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954666。
3.申请日期:1995年6月26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3):监视器;电话机;电阻器;电容器;电感线圈;插头;插座等。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26256。
3.申请日期:2000年5月17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3;0906-0908;0920;0922):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成套无线电话;可视电话等。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87984。
3.申请日期:2001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3;0906-0908;0920;0922):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话机;移动电话等。
(五)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3005790。
3.申请日期:2001年10月29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3;0906-0908;0912-0913;0920;0922):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笔记本电脑;传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印刷线路;家用遥控器等。
(六)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3452073。
3.申请日期:2003年1月30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2;0904-0905;0909-0911;0913-0915;0917-0919;0921;0923-0924):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单晶硅;集成电路;电子管;变压器(电);家用遥控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针等。
(七)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6889860。
3.申请日期:2008年8月11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3;0907-0909;0913;0922):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电话机;家用遥控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
(八)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89910。
3.申请日期:2015年1月5日。
4.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5.标识:
6.指定使用服务(第9类、类似群0901-0902;0907-0910;0922):数据处理设备;导航仪器;USB闪存盘;计算机存储装置;手机等。
三、其他事实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类似服务的参考。
经查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同属于第0901组类似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六、七、九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成套无线电话”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手机”商品同属于第0907组类似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同属于第0912组类似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商品同属于第0913组类似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同属于第0914组类似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诉决定关于商品类似方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文字“华厦信通”及字母“HUAXIAMAILTUNNELS”构成。引证商标三、四、五由文字“厦华”及字母“Xoceco”构成,引证商标六、八由文字“厦华”及字母“Xoceco”构成,引证商标七、九、十由文字“厦华”构成。诉争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厦信通”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厦华”、“厦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厦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华厦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冰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少丽
书 记 员 孟晓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