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海南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新区琼山大道86号江东电子商务产业园创客空间LY-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