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5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姆瑞(北京)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豹,北京广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6D。
法定代表人:赵永先,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振,北京增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姆瑞(北京)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姆瑞公司)、上诉人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同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姆瑞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姆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姆瑞(北京)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泰姆瑞(北京)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学锋
审 判 员 杜丽霞
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霄
书记员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