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民终28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石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辉,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志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被上诉人豪克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英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志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豪克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豪克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豪克科技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二是认定合同有效并主张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混淆了“德国原产”、“德国进口”“德国制造”的概念,同志科技公司销售的产品系经德国授权并使用德国技术的;3.一审程序存在错误和违法,开庭仅仅由一名法官对此案进行审理。
豪克科技公司辩称,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表明是“TERMWAY”品牌设备。对方给其发的贴片机照片也是该品牌,没有任何中文标记。对方代理人称提供了使用说明书,但事实上产品运到其公司时根本没有使用说明书,出现多次故障之后其才发现是假货,产品后边名牌上有CE认证,这种认证是国际质量认证,表明对方提供的是德国产品,这与事实不符。2015年因为多次维修,每次维修对方工作人员都签字确认了。对方所说的验收只是说安装调试,但其并不是专业人员,大量出现问题以后我们才发现。另外,对方称给我方又发了一台贴片机,我方承认,该贴片机始终没有拆封,还在我公司。
豪克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同志科技公司返还贴片机主机、视觉贴片机控制软件货款共计287,600.00元;2.判令同志科技公司给付违约金6.9万元;3.判令同志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同志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豪克科技公司支付同志科技公司货款18,870.00元;2.豪克科技公司赔偿同志科技公司违约金113,220.00元(合同总价款377,400.00元的30%);3.豪克科技公司返还同志科技公司升级版贴片机主机一台;4.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豪克科技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豪克科技公司向同志科技公司购买STM生产线设备及耗材,包括TERMWAY品牌贴片机主机1台,价格11.5万元;全自动视觉贴片机TP50V控制软件(简称:视觉贴片机控制软件),价格11.5元;喂料器(规格GFTA-08S,30台、规格GFTA-12S,12台、规格GFTA-16S,6台),以及其他同志科技品牌设备若干,合同总价款为377,400.00元。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发货前支付95%的货款,自货到豪克科技公司培训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5%余款18,870.00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豪克科技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2‰的违约金;2.同志科技公司逾期交货,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2‰的违约金。3.……4.最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的30%。合同附件一,设备技术说明中载明,全自动贴片机(用于贴装元器件),德国全自动多功能中速高精密视觉贴片机T4,品牌TERMWAY。豪克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95%的货款,此后同志科技公司发货、调试并培训人员,豪克科技公司验收投入生产。但该设备经常发生质量问题,同志科技公司于2015年负责维修期间,豪克科技公司发现贴片机并非德国产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剩余5%货款豪克科技公司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同志科技公司交付豪克科技公司的贴片机并非德国产品,属客观事实,法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经审查,豪克科技公司于2015年在同志科技公司维修设备时发现上述问题,同年11月23日起诉要求退货返款,未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依法应予保护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豪克科技公司要求同志科技公司退货返款,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设备价款合计287,600.00元,但豪克科技公司扣留5%的合同尾款18,870.00元未付,同志科技公司未实际收取该款应予减除,故其应退还原告货款268,730.00元合理。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同志科技公司承担的是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并不适用本案“货不对版”的情形,豪克科技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事由,同志科技公司要求豪克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同志科技公司反诉要求豪克科技公司退还其另行发送的升级版贴片机一台,而豪克科技公司并不同意实际收取该贴片机,同志科技公司对此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268,730.00元,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将相应的TERMWAY品牌贴片机主机1台、全自动视觉贴片机TP50V控制软件、喂料器(规格GFTA-08S,30台、规格GFTA-12S,12台、规格GFTA-16S,6台)返还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驳回哈尔滨豪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豪克科技公司提交了同志科技公司宣传的贴片机外观照片一份,拟证明贴片机上没有任何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中国恒产的产品必须有厂名厂址。同志科技公司盗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CE”,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注册商标,“TERMWAY”商标当时还没有注册。
同志科技公司质证称,豪克科技公司举示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其不同意举证。
本院认证:豪克科技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案涉贴片机是否长期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2.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案涉贴片机是否长期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一审中豪克科技公司举示了一系列性能验收单、维修记录单、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等证据,证明了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同志科技公司出售给豪克科技公司的案涉设备一直处于维修停产状态。二审中,同志科技公司辩称豪克科技公司已经对案涉设备验收,但一审卷宗中的数量验收单、性能验收单中明确记载了验收设备时,豪克科技公司已经发现并提出了大量质量问题,因此同志科技公司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豪克科技公司在所购买的设备长期无法正常运行,多次调试维修之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已经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的合同目的,一审法院判决同志科技公司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同志科技公司上诉称,一审开庭时仅有一名审判员对该案进行审理,但是没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同志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9.00元,由北京中科同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丁剑峰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