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案字[2021]第19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4910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