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659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女儿。
被告:杭州奥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6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昊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汇泉西街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杭州奥声物业有限公司、浙江昊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