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声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63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束彩娇,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1-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宇、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3幢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B1A1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11、顺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0589722R。
法定代表人:倪中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韩美琴,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束彩娇、杭州奥声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燕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