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194号
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经营者:***。
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负责人:***。
被告:陕西辰X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与被告陕西辰X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