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194号 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经营者:***。 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负责人:***。 被告:陕西辰X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与被告陕西辰X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鼎X五金机电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陕西辰嘉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擎X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