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1民初744号 原告:***,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2。 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与被告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