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1572号之一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90353Y。

法定代表人:吴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RLE67。

法定代表人:齐峰,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