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483号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峰。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302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