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285号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峰,经理。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研究开发费用12934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利息(以尚未支付的研究开发费用12934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年利率从2020年1月3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9月9日开始发生业务且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济南槐荫智脑”项目,合同约定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以及费用支付时间、方式。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履行协议,但被告仅在2019年11月15日支付了约定的合同总额40%的费用,共计103478元。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开具了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2)约定的总额的50%,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9348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尚欠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事宜,被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青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