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文友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325号
原告:***,女,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边昌盛,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边昌龙,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边昌玲,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边昌红,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金巧云,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友庭,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11253705。
法定代表人:杨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1。
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昌盛、边昌龙、边昌玲、边昌红、金巧云与被告文友庭、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昌盛、边昌龙、边昌玲、边昌红、金巧云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友庭、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昌盛、边昌龙、边昌玲、边昌红、金巧云撤回对被告文友庭、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边昌盛、边昌龙、边昌玲、边昌红、金巧云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敦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