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237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09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416950.69元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申请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16950.6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彤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