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1002号
原告:***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村西(仓库)。
法定代表人:林秋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南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宝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声,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南县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计3070元,由原告***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潘 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贾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