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84民初4号
原告: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西侯高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姜刘庄北。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乙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7074元由河北某甲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