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知民初113号
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姜刘庄北。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