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名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723民初179号 原告: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名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昭通市彝良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名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维修费用8374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履行维保义务违约金12558.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向被告采购水处理设备一套及相关配件,约定免费保修期为1年,免费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被告提供免费维保服务,基于维保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未履行维保义务的,按照合同总价的0.5%/天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9月5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使用。2022年10月6日,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原告当日向被告申请报修,被告未履行维保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拒不同意以合同约定方式履行维保义务,双方陷入僵局。2022年11月原告自行委托具有生产销售及维保资质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83740元。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一直遵守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整体设备的保修义务。某某公司出售给原告的EDI设备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设备使用过程一直运行正常,并无故障发生,某某公司并未接到原告关于对EDI设备故障报修的需求通知。某某公司出售的EDI设备运行正常,并不需要维修,最终导致EDI膜壳损坏系原告擅自不当维修所致,某某公司无需承担原告主张的合同之外的维修费。某某公司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7月22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了《水处理设备购销(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东大15兆欧EDI模块2套,金额为85000元,验收标准为:原水进水要求:电导率5us/cm,出水16兆欧以上。免费保修期:本合同整体设备(耗材除外)免费保修期为壹年,合同标的物的质保期限起算时间自甲方完成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之日起算;免费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于甲方保修后8小时内相应,24小时内抵达现场,维修产生的材料、人工及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免费保修期内,乙方未按照约定24小时内抵达现场,履行维保义务的,应每天承担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2022年8月8日某甲公司再次向某某公司购买了氮封水箱,并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7月29日、9月17日购买了水净化系统配件及耗材,包括:陶氏膜、压力表、电导仪、履行及活性炭等。同时签订了相关合同。2022年7月30日,某某公司完成了EDI超纯水设备及安装工程并进行了现场操作及维护培训,双方予以验收。2022年8月21日,EDI设备出现问题,双方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8月22日到现场进行处理。2022年10月6日,设备再次出现异常,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远程视频处理效果不理想。2022年10月19日,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设备,提取了水样,经过测试检测分析因活性炭失效导致耗材氧化,并给出了整改方案,即更换优质的活性炭,并且停用药剂。2022年11月1日,某甲公司书面联系函请求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免费更换优质活性炭。2022年11月2日,某某公司回函称本次膜和EDI水质恶化责任不在我司。2022年11月7日,某甲公司请求案外人四川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水处理设备一套(含EDI模块/氮封水箱/相关配件)进行检测维修,并签订了设备维修合同,载明:对DEI模块(东大)价格7300元进行维修、EDI模块(***)价格10500元进行更换、同时对还原剂2400元、PP棉3190元、陶氏膜60510元、阻垢剂840元进行更换,于2022年11月10日检修完毕。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10日共计支付上述合同价款83740元。某甲公司认为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导致设备故障,某某公司认为其积极履行了维保义务,设备故障是某甲公司请案外人四川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当维修导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保义务?原告某甲公司维修设备的项目是否属于被告应当承担维保责任的设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采购EDI设备及相关产品,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免费维保期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即2022年7月30日起算一年,通过原、被告双方聊天记录及往来联系函可以证明,案涉EDI设备在安装之后相继出现故障,被告在设备第二次2022年10月6日出现故障后,远程处理效果不佳,于2022年10月19日现场处理后EDI数据一直浮动,未维持在合同约定的15兆欧,至2022年11月9日被告建议原告将设备进行某某厂维修,原因是EDI设备内部树脂被氧化后变成粉末状,从而阻塞进水槽,导致EDI出水量降低,维修成本不含运费需要1.7万,直接更换新模块2台成本超过5万元。原告认为设备还在保修期内,某某厂维修支付款项不合理。从双方沟通的效果来看,在设备出现问题后,被告没有及时准确的给原告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导致设备出现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出现故障或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应于甲方报修后8小时内相应,24小时内抵达现场,维修产生的材料、人工及差旅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被告不进行维保后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属于对被告瑕疵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所以,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整体设备(耗材除外)免费保修期为壹年,原告自行请第三方公司维修的EDI模块属于整体设备,属于被告应当维保的范围。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处理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中的附件清单来看,还原剂、PP棉、陶氏膜及阻垢剂未包含在EDI模块设备清单里面,同时根据更换的数量来看,也不符合维修的数量要求,所以对于原告维修合同中包含的还原剂、PP棉、陶氏膜及阻垢剂项目,被告无需承担免费维保义务,对于其中损坏的设备,原告应当依据购买时签订合同,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原告更换的EDI模块,经过现场调查,损坏的EDI模块品牌为“东大”,该品牌的设备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更换后被告选用了“***”品牌的模块,证明是在被告提供的设备损坏以后,原告才进行的更换,所以原告的更换行为也属于对设备的维修。故,某乙公司合同报价,维修及更换的EDI模块价格合计为17800元,原告也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最后应当由被告进行承担。因合同约定了免费保修期内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应每天承担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7日共计19天,金额按照合同总价款85000元计算为8075元(85000元×19天×0.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名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用17800元,支付违约金8075元,共计25875元; 二、驳回原告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丽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04元,由被告云南名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