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2民初1114号
原告: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2.52元,减半收取计10,301.26元,由被告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穴月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