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2民初1180号
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恒秉(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0.1元,减半收取计8,525.05元,由原告轮台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