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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167号 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北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森达尔公社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