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以及鉴定申请,该新证据以及鉴定结论有助于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