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60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工业园绿城路**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07612A。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红锦大道**国航饭店主楼**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X014U。
法定代表人:桂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01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款52762元、支付执行费70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2年2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2月15日,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款31924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60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曾宪伟
审判员王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德生
书记员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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