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道2号国航饭店主楼二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X014U。
法定代表人: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工业园绿城路8号厂房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07612A。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渝0116民初126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睿
审判员 王左军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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