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221号

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桂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8843.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268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78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向第三人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708843.45元,第三人签收并回复,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应付款项,暂无法协助执行,故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因本院已经审理并作出(2020)渝0116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全标的不足为由,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美华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补充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4065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