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晓黎,总经理。
被保全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塔娜,总经理。
本院(2022)辽1303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