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4民初85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