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89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康,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曹家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4110932Y。
法定代表人:李万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20×××18)账户资金8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证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20×××18)账户资金8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