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189号
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万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420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