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3民初999号
原告:***,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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