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763号 申请人:江苏盛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3NK9D74。 法定代表人:杨过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4007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市博文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罗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622869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盛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园公司)价值3250100.5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宿州市博文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在灵璧***居项目12#楼305室、12#楼405室、12#楼505室三套商品房进行查封,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创园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3250100.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创园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泰公司在灵璧***居项目12#楼305室、12#楼405室、12#楼505室三套商品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盛润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