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557号之二
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2482D。
法定代表人:傅冬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40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陵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789235034。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