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害死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40071。
法定代表人:周传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名下,故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4执2713号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陈孟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