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5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2482D。
法定代表人:傅冬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40071。
法定代表人:周传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传春,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陵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789235034。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传春、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15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周传春、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产【权证字号: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传春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产【权证字号: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