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501号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47621D。
法定代表人:吴燕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兆楼,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4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9641305P。
法定代表人:陆群,董事长。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