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6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七路**。
法定代表人:吴燕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兆楼(公司员工)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一支路,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
申请执行人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鹏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4执3699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控被执行人卢国用(2012)第009号土地,面积5356平方米,因是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3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