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5622号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47621D。
法定代表人:吴燕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兆楼,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2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1879240J。
法定代表人:王克坚,董事长。
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4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9641305P。
法定代表人:陆群,董事长。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