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6459号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七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燕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鹏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卢龙县蛤泊乡白庄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田淑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鹏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市鹏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鹏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