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80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园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47621D。
法定代表人:吴燕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楼,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日照奥一美新能源汽车创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8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WT3R98。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总经理。
原告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奥一美新能源汽车创新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宙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奥一美新能源汽车创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81×××46,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支行)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8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奥一美新能源汽车创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81×××46,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支行)中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账、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