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后田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855744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132.7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已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鲁A2××**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8132.7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