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600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84373.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