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5920号
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600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峰,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