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博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55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付林
执行员 陈 涛
执行员 丁志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卿